美国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Todd M. Garber周日宣布,已代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间购买新东方(Nasdaq:EDU)美国存托股(ADS)的个人和机构,向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对新东方提起集体诉讼。
该集体诉讼指出,在诉讼所指期间,新东方做出了虚假或具有误导性声明,未能如实公布关于新东方业务、运营和发展前景的重大不利事实,主要内容包括:
1)将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整合到新东方集团的做法缺乏足够的依据。北京新东方是新东方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因此,新东方不适当地整合了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果。
3)与新东方自身声明相悖,新东方的整个教育网络并非完全由新东方控股,因为存在大量的特许加盟。
4)特许加盟费和其他费用夸大了新东方的现金储备。
5)从事新东方业务运作的学校最终是国家财产。
6)综上所述,新东方在诉讼期间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业绩。
7)新东方缺少内部和财务控制措施。
8)新东方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虚假,具有误导性。
而在8月29日,美国律师事务所Holzer Holzer & Fistel, LLC曾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到2012年7月17日期间购买过新东方ADS股票的投资者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递交了集团诉讼起诉书,指控新东方未及时披露公司旗下有很大一部分学校和学习中心属于特许经营而非公司所有这一重要消息。另外,针对新东方的指控还包括它未能正确合并其财报中的特定收益项目,从而夸大了它的财务业绩。
新东方7月17日曾表示,已接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出的正式调查通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将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整合到新东方集团的做法是否拥有足够的依据。
新东方7月11日宣布,已通过简化北京新东方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的企业架构。在股权结构简化(始于2011年12月)前,主要由11位注册股东持有,包括俞敏洪(微博)控制的一个实体。
重组后,北京新东方股权已全部转移到俞敏洪控制的实体下。新东方认为,北京新东方的股权只有控制在利益相关人名下才能更好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俞敏洪是最适合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