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邮编100824。传真请发至:(010)68501738。网上提意见,请登陆:http://www.ndrc.gov.cn/yjzq/
附件 1
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天然气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 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 | |
2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 |
3 | 电力 |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市场形成前,部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上网电价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 | |
4 | 特殊药品及血液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5 | 重要交通运输服务 | 铁路运输服务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 |||||
民航运输服务 | 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
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
港口服务 | 渔港收费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跨省长途管道运输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6 | 重要邮政业务 | 信函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
包裹(单件不超过 10 千克,计泡包裹除外)资费 | |||||
邮政汇兑资费 | |||||
机要通信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 | ||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 ||||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收费 |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 ||||
征信服务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 | |||
学历学位认证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公民身份认证收费 |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 号)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3。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附件 2
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 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 11 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 13 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 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 10 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 2014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 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 7 种(类)、25 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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